《政法论坛》2022年第5期目录及摘要
目录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整体系统观的视角
秦天宝(003)
【主题研讨一·司法大数据研究】
2.大数据智能时代随身码的行政法地位研究
关保英(014)
3.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准三段论”实现路径
王 竹(028)
4.论命名实体识别技术在司法大数据中的适用
王燕玲(040)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5.论审判组织制度改革的理论出路
蒋惠岭(053)
6.公共服务连续性理论及我国的实践
叶必丰(066)
【主题研讨二·企业合规刑事改革】
7.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理论反思
孙国祥(077)
8.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立法
李玉华(091)
9.企业刑事合规视野下的单位犯罪构造及出罪路径
赵 赤(103)
【论文】
10.票据质押效力范畴界分辨析
陈 甦(116)
11.保护地役权的功能审视与法律构造
阙占文(130)
12.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变迁——以法律的文化研究术语为视角
王曼倩(142)
【评论】
13.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权责任
张 瀚(155)
14.资产收益权视角下资管交易的穿透式规范
王乐兵(168)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5.公私协力传统与中国近代福利国家的起源
聂 鑫(180)
文章摘要
1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提供了直接的、全方位的理论指引,同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交汇之所在。其中,整体系统观是连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视角。以该视角观察,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之理念创新在于进一步拓展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治价值的内涵、完善了相关的基本原则;其实践功能是要构建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一体化目标;其理论引领价值在于加强引导实践与理论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拓展、学科归属的界定和研究进路的整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整体系统观;理念创新
2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摘要:随身码是伴随着疫情防控需要产生的,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其使用日益泛化,逐渐发展成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手段。在交通管制、特种行业管理、入职管理、公共活动管理、餐饮管理中都涉及到随身码的使用。这必然会限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行动自由权、参与权等。为此,随身码必须走法治化之路,应当通过有效的行政法规范对随身码的使用予以规制。即通过制定随身码的行政法规范来完善随身码的使用程序、限制随身码的存在空间、公示随身码查验的主体资格、提高随身码的技术含量,使之不致游离于行政法规范之外,从而成为行政法治的构成部分。
关键词:随身码;公权力属性;权利限缩;行政法规制;郑州“红码”事件
3
作者: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我国司法人工智能研发面临法律思维、可解释性和可计算性三大瓶颈,应以可解释的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作为主要突破方向,法律要件解耦是关键。在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中无法直接嵌入传统三段论逻辑,应当以“争议焦点”替换“结论”,构建“准三段论”逻辑结构,应对大前提的横向杂糅性、争议焦点的类型化和小前提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等主要挑战,并实现动态维护。基于“大前提≥争议焦点≥小前提”层次性态势,设置不超过五级的标签体系,可以通过三大“组群”关系合并表达“准三段论”束46种具体链接方式,实现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智能推理辅助。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准三段论;民商事判决书;法律要件解耦
4
作者:王燕玲(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摘要:法治均等化与可及性建设,需要推动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在法治研究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作为专有名词识别与自动标识的命名实体识别技术(NER),在适用于法律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具有积极价值。命名实体识别在司法大数据中应用的法理根基在于文本解读的主体间性。就法律规范文本而言,命名实体识别技术可通过“法律规范文本数据集—实体标注与识别—深度学习训练模型”的路径实现。就裁判文书文本而言,应重点关注文书文本的语义类别与特征、模型选取、实体细粒度标注原则以及数据增强功能,提升法律实证分析、类案检索的精准性。通过命名实体识别技术的深度应用,为法律人工智能的可及化和均等化提供新的技术工具和辅助参考。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命名实体识别;法律实证分析;类案检索
5
作者:蒋惠岭(同济大学法学院)摘要:审判组织由普通法官组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体现了与立法组织、行政组织不同的运作模式。自“一五”改革以来,法律规范中的审判组织制度变化不大,但活跃的改革实践将审判组织的一系列理论特征体现出来,如代表性、法律性、平等性、程序性以及审委会的复合性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依然存在审判组织的代表性体现不足、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力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一不与理论发育不成熟有关。系统的改革理论为“形合实独”、责任划分、审委会程序、审判组织“变形”等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之策。
关键词:审判组织;司法改革;理论难点;审委会
6
作者: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摘要:公共服务包括安全秩序和经济社会两类,摆脱了公共权力站在人权对立面的角色。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必须得到保障,并已成为国家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志。政府可以将某些公共服务特许给私人,但政府有义务确保特许经营公用事业的持续服务,且不得任意中断其服务。政府持续的公共服务大多属于客观法,因而公民往往并无法律上的请求权。但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被行政行为非法中断,或者公民正在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遭受非法停止的,公用事业经营者或公民具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基于满足生存权需要的公共服务请求权,在我国已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即使在应急状态下,政府也仍具有持续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义务,应平等保障不同群体公民的生存权,避免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又造成另一形式的威胁,并根据实际需要替换公共服务形式。
关键词:公共服务;连续性;生命权;生存权;应急状态
7
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刑事合规激励制度的研究与实践,既不能脱离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特殊性而原封不动地照搬西方实践路径,也不能过于功利而泛化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范围。最高检公布的两批企业合规改革典型案例,反映了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中国特色,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但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确定的正当性,事关刑法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应有形式上的条件把握,更需要从实质上作判断。刑事合规整改的可期待性和附随社会成本是考量合规激励正当性的两个主要维度,只有那些适用刑罚惩罚后可能带来过高的社会成本,且确实有合规改造可能性的涉罪企业,才能启动合规整改并最后获得相应的激励。司法对企业犯罪的追究不能因为刑事合规激励而表现得过于软弱,应警惕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泛化而虚置单位犯罪的立法。
关键词:刑事合规;激励对象;企业合规;单位犯罪;不起诉
8
作者: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企业合规试点改革走向深水区,涉及的企业、案件、地域和公安司法办案机关越来越多,一些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刑事诉讼法予以回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企业合规问题采用的立法模式有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应当以企业合规为契机对刑事诉讼法实现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到以自然人和单位(企业)双中心的彻底改造。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合规从轻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刑事诉讼法要做好衔接。附条件不起诉急需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并明确考察期、考察和评估主体等关键问题。企业合规立足审查起诉阶段向前向后延伸,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介入企业合规是发展的必然。
关键词: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立法;立法模式;附条件不起诉
9
作者:赵赤(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摘要:全球视野的考察研究有助于厘清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原理及关键制度。以全球视野研究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原理及其关键制度:一是单位犯罪内涵构造的预防转型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核心制度;二是国际社会刑事合规的发展进程与企业合规出罪路径有着清晰的内在契合与对应关系:前刑事合规阶段企业合规的出罪路径是基于刑法原理的个案出罪;刑事合规前期阶段企业合规的出罪路径是基于刑法规定的当然出罪;刑事合规当前阶段企业合规的出罪路径是基于起诉策略的不诉出罪。我国刑事合规理念下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是:首先,需要实现单位犯罪内涵构造的预防转型,同时出台企业与企业高管、员工之间刑事责任合理分割的刑法规范;其次,应当在企业刑事合规理念下确立聚焦于“企业合规出罪为主”的起诉策略,同时在“起诉策略”的指导下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这一专门性、规模性、拓展型企业合规出罪路径。
关键词:刑事合规;全球考察;单位犯罪;预防转型;出罪路径
10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摘要:票据质押规范分别规定于票据法及民法典物权编,其间呈现出规范体系应有的内在统一性,所谓制度冲突完全是阐释者建构的论述体系所自致。对于票据质押应否界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认可物权法于此有独立适用价值的多为票据法学者,不认可物权法于此有独立适用价值的多为物权法学者。这一学科本业与立论倾向之关联异于常态的学术现象,反映出语境设置与前见定识可以严重影响阐释过程。利用现行法提供的规范资源,将票据质押效力在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作精准界分,既能更有效地提升相关制定法的适用效能,也能更充分地满足票据质押实践的制度需求。
关键词:担保物权;票据质押;票据质权;设质背书;票据权利
11
作者:阙占文(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实验室·珠海)摘要:保护地役权旨在克服传统法律制度应对自然保护问题之局限,激励土地权利人和公益组织参与自然保护。保护地役权不以需役地为构造要件,允许为供役地权利人创设自然资源管理的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且约束供役地后续权利人。保护地役权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增强自然保护措施适应性,回应自然保护的灵活性、确定性和可持续性要求,有助于应对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的保护空缺、集体土地占比高、人地矛盾明显、空间异质性等现实挑战。保护地役权是特殊类型的地役权,难以归入《民法典》地役权规范。有必要在自然保护地立法中引入保护地役权制度,明确其公共目标、创设主体、自愿设立与公共规制,规范保护地役权合同的变更要件和程序,并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
关键词:保护地役权;自然保护地;环境治理;公共利益
12
作者:王曼倩(北京外国语大学)摘要:法律的文化研究在解释、改进治理效果的问题上具有独特优势。为了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法律的文化研究通过概念变迁给予文化供给。通过“法律文化”概念,法律的文化研究中形成了三类主要的研究范式,具有确立研究主题和启蒙文化自觉的价值,也存在难以为实践提供规范指引的局限。在范式危机下,法律的文化研究转向“法治文化”概念,通过强化概念的文化符号意义、回应实践和规范分析转换研究范式,通过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和法治环境重构概念,以实现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指引。
关键词:文化研究;国家治理;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概念变迁
13
作者:张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摘要:第三人侵害合同,既是侵权客体具有特殊性的特殊侵权类型,又是对第三人获取他人订立合同中蕴含的市场机会的法律经济分析之重要主题。《民法典》第593条在承认合同外第三人的法定责任时,并未明确其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权责任突破了侵权客体绝对性理论的桎梏,需要在解释论上明确《民法典》第1165条作为侵权客体的民事权益之外延,并在此基础上落实第1175条中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内涵。从应然角度出发分析,不仅要结合侵权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司法认定,而且要在制度设计上对行为人的商业目的、竞争动机进行必要的司法审视,以兼顾法律适用对市场中当事人成本与收益的客观经济影响。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主体交易自主权,蕴含了民法与商法共享的自由法律价值,可以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特殊抗辩规则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民法典的法律适用需完善和发展第三人侵害合同的理论,并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归责和民事权益开放性侵权客体的立法语境下,兼顾司法过程中的特别法因素和裁判结果的社会经济影响。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合同;侵权行为;市场机会;民事权益;法律经济学
14
作者:王乐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摘要:资产收益权是我国各类资管交易的私法基础和交易客体,其在促成交易的同时也便利了监管套利。资产收益权类型多样、内容繁杂,超出了民法相关概念的承载范围,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但亦因此导致私法基础存疑。资产收益权的债权性质便利了交易,但导致了高杠杆经营和多层嵌套,诱发了资管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资产收益权交易法律性质的判断在监管和裁判上均可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并根据其风险特征,判断其法律效力。对处于金融监管与司法裁判夹缝中的资管交易法律效力的判断,应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对影响金融稳定的交易应否定其效力,但需对特定资管交易如何影响金融稳定予以论证阐释,把握好市场自治和国家司法干预的平衡。穿透式监管有效抑制了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也为穿透式裁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金融监管和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协同,实现对资管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关键词:资产收益权;资管交易;金融创新;监管套利;穿透式监管;穿透式裁判
15
作者:聂鑫(清华大学法学院)摘要:“公私协力”是现代福利国家方兴未艾的主题,而慈善事业领域“公私协力”的独特性,在于各国都有政府与民间协作的历史经验,中国在这方面的经验特别丰富。虽然在中国传统福利思想中,养民育民为国家之权责,但在实践中,民间的宗教与宗族团体在慈善事业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明末以来,随着居乡士大夫角色定位的变化,民间非宗教力量成为地方公共福利的主要推动者;政府在对民间慈善事业予以监管的同时,也对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财政与行政支持。近代中国的慈善组织与地方市政建设高度相关,如上海的同仁辅元堂,甚至被认为是地方自治的起点。中国在慈善事业领域“官民合力”“官督民办”的历史经验,不仅是近代福利国家建构的基础,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福利建设亦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福利国家;慈善事业;国家化;地方自治;公私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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